甘人社通〔2023〕12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开展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2年6月30日前,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二、年检内容 从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情况、党支部建设、技能培训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查。各机构严格按照《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试行)》进行自查打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等情况。 2.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设备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项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3.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 4.办学场地情况。(1)注册地址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用于学校办公、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实操工位。(2)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提供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3)设置食堂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5)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5.校长及部门管理人员情况。建立校长、财会、教务、教学、招生就业指导等部门情况及任职资格。技能培训业务管理规范情况,学校年检、变更、增设业务流程熟悉程度。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职业(工种)教师队伍的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操指导教师,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 7.学员管理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就业情况。包括培训学员档案管理,培训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档案;学校综合管理档案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培训学员参加职业的主要职业名称、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人数、考核合格人数,培训学员创业就业等情况。 8.办学诚信情况。学校执行收费、退费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收费和学生退学不退费及家长投诉等现象。 9.联合办学情况。开展联合办学协议、各专业学员花名册(含各专业学员入学时间及毕业时间)。 10.合作办学情况。培训机构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办学方提供的理论实操场地、实操工位及培训等级情况。 1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备案情况。是否向广告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向人社部部门备案。 12.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财政票据等是否齐全。 13.党建工作情况。具备建立党支部的学校,党支部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是否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14.群团工作开展情况。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任职,履行社会责任,彰显职教担当,承担各类工作任务,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承办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三、年检程序 (一)年检结论确定。年检主要采取查阅年检材料、听取情况汇报、调查座谈、现场查看、综合评估等方式,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工作情况,对被年检机构作出公正评价,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及公布。
(二)开展督导调研。省人社厅对相关市、州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和督导调研,确保年检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四、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查阶段。4月20日前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向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二)审核审查阶段。5月10日前各级人社部门对所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统计。 (三)随机抽查阶段。5月30日前各级人社部门对所属培训学校按3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检查、审查发现存在问题机构,要列出问题清单进行现场核查和限期整改。 (四)结果公布阶段。6月10日前各级人社部门完成年检,形成本地机构年检结果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记录年检情况。6月30日前各级人社部门通知被年检学校提交办学许可证副本,在副本年检记录填写年检情况。 五、年检材料 1.年度自查报告。各学校应在“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等。 2.填报《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提交学校平面图、办学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各培训职业(工种)场地图片资料、培训工种对应设施设备清单、联合办学资料。 3.专兼职教师资料册。专职教师需提供花名册、教师简历、劳动合同、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证书、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凭证。兼职教师需要提供花名册、教师简历、聘用协议、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证书。 4.联合办学。具有教育部门审批独立资质的,要提供独立办学资质;高等院校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教学点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以及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相关资料。提供联合办学情况报告,包括各专业招生和毕业统计表。 5.合作办学。学校多工种办学,个别工种有合作办学的, 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提供合作方培训实操场地平面图(标注教室编号及培训工种)及实操实训登记表。 6.填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22年度年检评分表》。 7.2022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清样。 8.《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建立了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的机构,提交2022年度党建工作总结。 六、结果运用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一)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机构列出整改问题清单,通知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按期上报整改报告的机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确定合格的进行合格公布。对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予以注销。 (二)在办学期间,办学场所不达标与注册地址不符、超范围开展培训、专兼职教师严重不足、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被投诉案件中学校负有主体责任、违规开展招生培训、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转让办学资质、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连续3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等其他情形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按期上报整改报告的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在复查核实通过前不得开展培训宣传及招生。对复查核实确定合格的机构进行合格公布。对复查核实确定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注销或吊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人社厅将各地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纳入全省人社检查考核指标。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年检,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要对机构专兼职教师、实操场地、实操工位按教学计划标准严格要求,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要及时将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 (二)重视党建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党建工作与培训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机构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指导机构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建工作台账,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一校一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年检台账、档案资料。要对本地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状、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进行全面分析,高质量完成本地区培训机构年检和统计工作,各市州年检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含电子版)。 (四)规范报送材料。各地人社部门要组织机构认真学习年审文件和各项表格要求,指导机构规范填报。各机构要指定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报告、年检报告表、年检评分表和相关材料认真分析整理规范填报。所有材料格式规范字迹清楚A4纸双面打印,制作材料目录标注页码(可手填)加装封面。
(五)开展网上报送。全省大就业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为提高信息化监管服务水平,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报告及相关内容登录“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实行网上填报。 联 系 人:毛艳华0931-8867854 电子邮箱:1365949848@qq.com 附件:1.《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 2.《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试行) 3.《2022年度各市(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情况统计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