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科规〔2022〕2号)精神,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印发了《兰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兰建字〔2023〕39号),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1、《兰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2、《兰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中提及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lsjz.jzjn.mohurd.gov.cn/。
3、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请各有关单位按流程积极申报。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兰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科规〔2022〕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审查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星级绿色建筑的培育、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或相对应的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 62/T 3064),工业建筑采用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或相对应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DB 62/T 3185)。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组织建立兰州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绿色建筑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认定流程包含申报、初审、推荐、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第九条 绿色建筑的标识认定工作应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各级各类用户登录系统注册账号。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甘肃省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登录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通过系统上传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及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对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县(区)住建部门应认真指导申报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县(区)住建部门应通过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后推荐至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对项目开展初审校核(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初审校核(形式审查)后,对合格的三星级项目,市住建部门应通过系统填写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住建厅;对合格的一星级、二星级项目,市住建部门应从省级或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并组织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专家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由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住建部门可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审查,以保证绿色建筑审查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对合格的二星级项目,市住建部门应通过系统填写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住建厅;对合格的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市住建部门印发公告,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证书编号由甘肃省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甘肃省编号28,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3年认定的第2个1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8-1-P-2023-2。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建部门应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住建部门须做好对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培育、初审、推荐及标识管理等工作,明确专人,靠实责任,确保绿色建筑项目良好运行。
第十八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县(区)住建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督促申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县(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向市住建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上报或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直接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二星级、三星级项目由市住建部门报告省住建厅审查。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自觉接受各级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从专家库中清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