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重诺守信、公开及时准确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客服联系电话。有集团公司的,还应当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4.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授权委托书和客服联系电话;
5.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不小于5寸)。
(二)证照信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项目信息
1.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2.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
3.车位(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位置、租售方式等;
4.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
5.设置样板房的,样板房结构、面积等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一致,不一致的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付标准。
(四)房屋销售信息
1.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等内容;
2.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3.《认购协议》(或《认购书》)样本;
4.《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监管账号和具体交款方式;
6.商品房销控表(内容须包含“未售”、“已售已网签备案”、“已售未网签备案”等销售动态信息);
7.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层高及朝向);
8.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表》;
9.测绘机构出具的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10.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11.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五)项目不利因素信息
1. 红线外不利因素。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2. 红线内不利因素。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3.装修使用不利因素。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群众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六)教育信息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七)物业服务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
(八)政策法规文件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甘肃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函;
4.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重要提示;
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须知;
6.省、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文件和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交易风险防控方面的风险提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二、公示方式
本通知要求公示的所有信息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观看阅览的位置,以公示栏展示、公示簿阅览为主,电子显示屏、查询机等其他方式展示为辅助。多个公示内容应分类集中排放,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以公示栏方式进行公示的,公示栏应标注“信息公示栏”字样,可采取落地架或上墙张挂等方式展现。
以公示簿阅览方式公示的,公示位置应标注“项目资料,欢迎查阅”字样,公示簿应不少于2套。公示簿内首页注明目录、页码,并按照目录顺序将资料有序排放,置于固定位置,供购房群众查阅。
证照类信息,有副本的公示副本,无副本的应集中公示加盖公司印章的扫描打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开盘销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公示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购房群众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根据购房群众需求,如实介绍项目相关信息,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二)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绿化和园林景观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在制作中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不得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不得以楼盘附近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市政配套设施诱导购房群众。
(三)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立即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群众。因信息公示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应按照签订的《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执行本通知。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