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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工信发〔2020〕75号
各区县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1日
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办发〔2018〕85号)《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9〕2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微企业需求为导向,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发布、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区县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培育、初审推荐、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
第四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体系升级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为特色,建立市、区县二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日趋完善,服务质量及服务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建设内容。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专业化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点:
(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人才培训、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四)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产融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项目策划、创业场地等服务。
(六)专业服务。提供中小微企业所急所需、优质高效的财税代理、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管理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注重社会效益。及时发布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信息,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信息、产业行业发展报告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6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具备服务条件。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第八条 功能要求。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6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型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备案,具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型企业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专业服务。年组织开展财税代理、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5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申报程序。服务平台向本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向市工信局推荐。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和10户以上服务协议(合同)扫描件;
(七)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4);
(八)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5);
(九)县(区)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6);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考察。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示范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二)专家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授予“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示范平台考核
第十四条 平台考核。示范平台考核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考核按照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采取示范平台自评与市工信局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3月初由示范平台进行自评,3月2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市工信局统一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示范平台考核包括示范平台建设情况、运营发展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服务需求响应(35分)
1、搭建与中小微企业沟通交流渠道(5分)。建立多种渠道与中小微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主动了解中小微企业所急所需。具备服务热线电话、网站、APP、微信、邮箱、服务窗口等沟通渠道,每建立一种渠道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2、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实际服务需求(3分)。梳理中小微企业服务诉求,了解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和目标,并及时做出回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服务对接活动。每开展一次服务对接活动得1分。本项满分为3分。
3、为中小微企业制定服务方案(2分)。服务方案制定要切合实际、内容完整、全面、有针对性,体现个性化需求、服务响应及时,每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2分。
4、注重社会效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20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20%以上,得10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10%以上、20%以下,得5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10%以下,不得分。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成立两年内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每服务一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20分。
5、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时间实行“五公开”(5分)。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服务执行(10分)
6、有合理的服务人员和专家团队(5分)。积极与其他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进行资源共享,开展协同服务,得2分;有服务专家库,能组织专家开展各项服务,得1分;服务人员数量达标、结构合理,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本项满分为5分。
7、有固定的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5分)。有基本的服务场地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活动得3分;有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质量管控(20分)
8、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服务成本支出规范合理(5分)。财务管理依法依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得3分;服务支出与开展的服务活动等相匹配,费用核算规范,得2分。本项满分为5分。
9、建立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包括:主要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投诉处理机制、人员激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等)。鼓励建立规范有序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管控的各项要求,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推动服务监督和效果反馈。每满足一项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10、线上服务日志填报(5分)。严格按照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并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完成线上服务日志填报,得5分。本项满分为5分。
11、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做好服务档案及经营总结(5分)。能够根据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得2分;服务台账真实、服务资料完整、经验总结报送及时,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本项满分为5分。
(四)服务成效(35分)
12、服务中小微企业户数(指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数为50户,基础分为5分。比上一年服务企业户数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0分;服务企业户数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3、服务用户满意度。基数为80%,基础分为5分。用户满意度比上一年度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0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4、服务收入情况。基数为上一年度服务收入,基础分为5分。收入比上一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0分;每增长2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5、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5分)。受到一次市级表彰的,得2分;一次省级表彰得3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得5分,本项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第十八条 考核须提交材料:
1、示范平台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表》(附件7);
2、示范平台填写《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表》(附件8);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不合格。总分得90分以上的示范平台为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示范平台占比不超过25%;总分得70-89分的示范平台为合格;总分得60-69分的示范平台为整改;总分得60分以下的示范平台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向市工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工信局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平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示范平台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信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考核为整改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整改的撤销其“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其称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不按要求填报服务日志的;
3、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4、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5、多次被中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兰工信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