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9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黑名单等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优化社会环境环境,特制定公布本规定。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失信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在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有2次以上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行为未停止也未进行整改的;
3.失信主体接到提醒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4.两年内,类似失信行为申请过信用修复的;
5.作出信用承诺,但是违反信用承诺书中有关约束的;
6.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等失信行为不可修复;
7.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信用修复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可向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实填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签订《信用承诺书》。
一是信用主体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是信用主体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等。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提交资料,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决定书》和《信用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修复认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其他材料报送兰州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由大数据局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的两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的公示。
(四)存档及公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兰州市大数据局将《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决定书》和《信用承诺书》进行存档,作为后续查证资料,并将《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兰州)”进行公示。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决定表、 3.信用承诺书.doc
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