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2〕418号
各市州(除嘉峪关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妇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务局、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持续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加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过渡期内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政策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59号)、《关于印发2019年开发1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73号)、《关于印发2020年新增开发2万个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47号)、《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53号)文件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适用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范围,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合理开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 各地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在岗领补、科学合理、总量控制、有序退出”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事防疫消杀、巡查值守、保洁环卫等工作,有就业意愿因疫情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优先安排,服务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人员选聘可不受一个脱贫户家庭安置一人的限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报省人社厅进行备案。 三、人员聘用条件 甘肃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二类低保对象,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除外。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四、资金保障和岗位补贴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县两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元/月,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1000元/月,岗位补贴标准高于指导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按地方标准执行,资金申报、使用等按照国家和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执行绩效评价 2018至2020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到期后,各地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家庭收入监测,对于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年度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收入标准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体。各地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人社厅汇总形成全省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绩效评价结果。 六、其他事宜 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类别及职责、人员选聘程序、考核管理、补贴发放等事宜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甘人社明电〔2020〕53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新增开发2万个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持续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及时做好人员退出和补充调整,依托全省大就业信息系统,应用大数据开展部门间数据比对,防止出现“一人多岗”和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等现象发生,定期开展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政策落实过程中如遇到本级不能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 联 系 人:省劳务办 张国海 联系电话:0931-865621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2022年12月8日